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委[1993128号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应积极扶持和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对发展我市生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凡目前国家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或项目(旧汽车交易、民用爆破器材、废旧物资回收除外),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开业条件,都允许其生产经营。国家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二)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采用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租赁等经营方式进行经营。
(三)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进行房产开发经营。私营企业可参加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招标和竞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成立房产经营公司,进行房产开发经营以及开展房产中介服务。
(四)鼓励私有经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私有经济举办上述企业,同样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对达到规定创汇额的外向型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需要到境外考察和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视同仁。
(五)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经市政府批准,私营企业可到境外开办企业或设立业务办事机构,并发给出入境证件。
(六)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简化审批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集团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条件,核准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对经营规模较大、企业信誉好、经营得法的私营大户要求企业冠省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协助其申办。
(七)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允许经济实力雄厚、经济效益显著的私营企业作为发起单位,在企业内部和向社会招募股份,组建股份公司。私营企业可以跨行业跨地区与国有、集体企业互相参资入股,从事生产和经营。
(八)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收购国有、集体和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
(九)允许成立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基金会,以利调剂和解决生产经营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十)理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务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集体、国有企业使用统一的发票;税务部门可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给大额发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务活动费、企业科技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固定资产折旧等,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按一定比例列入成本;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可凭收据在税前适当列支。军烈属、社会救济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十一)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政策。金融部门应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财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必要的贷款。
(十二)关心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福利。各级在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对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专项成果、专利的外来经营者和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入户我市。对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评定、聘用、晋升,应与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同等看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获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使用单位聘用后,其一切待遇按有关规定落实。
(十三)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捐献、赞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其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表彰好人好事,教育他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五)本《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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